吴乾洲(身份证号码:4452**********0111):
经我局调查核实,吴乾洲(以下简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手机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音响设施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你以上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场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元)。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环
境保护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环当罚字No.000075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中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期满后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处罚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我局将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20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沙溪分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联系人:李小姐
电话:87793610 传真:8733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