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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中(沙)环罚字〔2019〕083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9-12-06 分享:

       魏铭(身份证号码:4509**********7217):
       经我局调查核实,魏铭(以下简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9年7月23日,中山市环境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印花厂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厂正在生产,洗手间有冲网的痕迹,污水未经收集,擅自排放下水道。经查实,你制衣印花生产项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已于2019年3月建成投产,从事制衣印花生产。
       我局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之后,你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不采纳你的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对照《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7年修订版)》“违反环境保护通用规定类”中的第六项量化标准中的第2点第(1)小点,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沙)环罚字〔2019〕08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中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期满后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处罚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我局将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6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沙溪分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联系人:李小姐
       电话:87793610   传真:8733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