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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 中(沙)环罚告字〔2019〕065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9-10-10 分享: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中(沙)环罚告字〔2019〕065号


中山市沙溪镇铭汇家具厂(经营者:吴延庆):
       经我局调查核实,你厂红木家具加工项目于2014年10月建成并正式投产,从事家具加工生产,已取得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2019年6月17日,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日常监察时,你厂正在进行喷漆工序生产,喷漆废气、风干工序废气经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后经过烟囱高空排放。但现场发现你厂员工未在密闭空间进行喷漆工序,导致有机废气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6月17日对你厂生产车间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6月17日对你厂经营者吴延庆先生进行询问时制作的《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厂提供的《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编号:4422402016000110)复印件、《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沙)环责改字[2019]046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为证。
       你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关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对照《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7年修订版)》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中的第九项量化标准中的第1点:
       拟对你厂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正(¥30000元)。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沙)环罚告字〔2019〕06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告知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店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可以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10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沙溪分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联系人:李小姐
       电话:0760-87793610
       传真:0760-8733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