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中沙溪交罚[2017]00031号 |
处罚名称: |
中山西南物流有限公司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案。 |
处罚事由: |
2017年11月07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中山市沙溪镇新濠路80号之一进行日常稽查,发现中山西南物流有限公司使用粤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中山西南物流有限公司仍未能按责令改正的要求改正并在持续经营,其物流园区内均正常运行,以每平方28元左右的租金租给物流公司使用,深圳市景光物流有限公司沙溪营业部是其中的租赁客户之一。经核查,中山西南物流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以上事实,有中山西南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笔录、中山西南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签订的合同、深圳市景光物流有限公司沙溪营业部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山西南物流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91442000314941778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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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张冠华 |
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2-07 |
处罚状态: |
正常 |
处罚机构: |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
地方编码: |
442000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18-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