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沙溪镇政府投资预备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预备项目库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了《沙溪镇政府投资预备项目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2日
沙溪镇政府投资预备项目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作用,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谋划储备,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合理性,根据《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府〔2020〕8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备项目库是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凡在沙溪镇行政区域内使用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的,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按照规划先行、政府主导、有序推进的原则,建立预备项目库,实行滚动储备、动态调整、及时更新。
除以下情形外,均按本办法规定,纳入沙溪镇政府投资预备项目库,实行统一管理。
不须与建设工程同时施工、安装的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如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专用材料设备购置、专用工具和仪器购置等),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装修工程、修缮工程,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其他工程项目,不纳入项目库管理,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中山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中府办〔2019〕30号)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条 镇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建设预备项目库,统筹管理入库项目。
镇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需要纳入预备项目库项目的策划、收集、初审、申报及后续跟踪管理等工作。
镇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对预备项目库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和投资控制的责任主体,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达到规定深度要求,同时应当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纳入预备项目库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尽快开展勘察、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估算明细表)编制和评估等前期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经镇党委、镇政府批准纳入预备项目库的,视同完成项目建议书批复,可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估算明细表)。对于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直接编报初步设计概算。
第六条 在建立预备项目库的基础上,镇财政部门会同镇投资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沙溪镇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镇党委、镇政府审核通过后,下达各项目单位,并及时通知其行政主管部门。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与当年基建投资资金安排相衔接。
第二章 预备项目库的建立
第七条 纳入预备项目库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和镇宏观调控政策及产业政策,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专项建设规划,符合政府投资支持方向和范围。
第八条 预备项目库的项目来源包括:国家、省、市和镇有关规划,政府工作报告,镇党委、镇政府决议性文件或工作会议纪要,经镇党委、镇政府审定的行动计划或近期建设实施计划,以及其他可提供镇党委、镇政府相关决策依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九条 预备项目库一般于每年7月启动编制。项目的征集与申报采用集中申报和临时追加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条 镇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对主管行业领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梳理筛选,对需安排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经“多规合一”合规性审查通过后(装修、改造等不涉及新增用地的项目可不进行“多规合一”合规性审查),编制项目建议书以及提交相关材料,汇总报送镇投资主管部门。入库申报材料如下:
(一)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有代建需求)、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初步建设方案、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进度计划、用地、规划、稳评、节能审查等工作进展情况。
(二)“多规合一”合规性审查意见。
同一申报单位申报项目超过2个的,申报单位应当按轻重缓急对项目进行排序。
第十一条 镇政府发改、财政等组织相关部门采取联审会议形式,根据项目成熟程度进行审核,形成政府投资预备项目库(草案),经分管镇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领导和镇长同意后,提请镇党委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预备项目库确定后,对未入库但符合有关要求且确有建设需要的政府投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国家、省、市、镇有明确要求实施的依据,通过“多规合一”合规性审查后,编报入库申请材料,由镇政府发改、财政等组织相关部门采取联审会议形式,并经镇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分管领导和镇长审批同意后,报镇党委、镇政府批准同意追加纳入预备项目库。
第三章 预备项目库的管理
第十三条 对纳入预备项目库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项目类别包括交通能源、市政建设、农林水利、社会发展(科教文卫体及其他)、环境整治等。
第十四条 预备项目库管理和运行工作包括:项目入库、动态调整、及时更新、项目退库等。
对原已纳入预备项目库,但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已不符合政府投资要求的项目,或因建设条件长期无法落实难以实施的项目,镇投资主管部门会同镇财政部门,依据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提出将其从预备项目库中移出的建议,报镇党委、镇政府批准后移除。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立项批复后确定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全过程实施,并及时向镇投资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对于入库后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再保留在预备项目库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有冲突,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