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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中人社规字〔2022〕2号、中人社发〔2022〕44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2-06-14 分享: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关于促进就业创业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市就业创业工作,优化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就业创业补贴的申领和发放,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高质量就业的民生需求,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结合本市实际,对原《中山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人社发〔2018〕344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中山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将从2022年8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14日


中山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14号)、《中山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中府〔2021〕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山市就业创业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我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发展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总体绩效目标为:扩大和促进就业,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鼓励自主创业,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改善就业创业环境。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其他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协助开展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一)牵头拟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操作规程;

  (二)全面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

  (三)对下达各镇街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

  (四)负责项目库管理,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目录清单、绩效目标,制定明细分配方案;

  (五)制订下达任务清单,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运行进行日常跟踪监管,组织用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

  (六)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

  (七)对保留市级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审批项目变更事项;

  (八)对专项资金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

  (一)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等;

  (二)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

  (三)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控通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 各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市级下达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负责镇街项目库管理,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接受市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各镇街财政部门将市下达的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及时转下达和拨付资金,分清项目核算,并做好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统计,做到全流程规范管理。接受市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三章 就业扶持资金


  第八条 就业扶持补贴包括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基层就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吸纳就业补贴、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就业服务补助和购买就业服务补助等。

  第九条 社保补贴包括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小微企业社保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和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

  (一)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劳动合同不作时间要求,下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下同)给予用人单位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申请年龄核定,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小微企业社保补贴。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用人单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三)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月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50%的标准给予符合条件人员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已享受市财政“农转城”“中人”养老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总额的50%扣减市财政补贴部分后给予差额补贴。

  (四)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家政服务企业招用家政服务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月按不超过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用人单位补贴,每人最长可享受三年。同一员工先后被多个员工制家政企业招用并申领本项补贴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社保补贴不叠加享受。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申请享受本条所列社保补贴政策。

  第十条 岗位补贴包括一般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和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

  (一)一般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200元一般性岗位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除对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

  其中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一次,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相关补贴期限重新计算。

  (三)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员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每人每月按中山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符合条件的人员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或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人每月按200元标准给予符合条件的人员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本项补贴与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基层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五)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山市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就业,并按要求完成相应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任务的,每人每月按当地(镇街)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个部分)给予符合条件的人员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本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基层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第十一条 求职创业补贴。属于中山市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并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符合条件的人员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一)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

  (二)特困人员;

  (三)残疾人;

  (四)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基层就业补贴。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按规定缴纳六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3000元给予符合条件的人员一次性补贴。

  本项目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第十三条 就业见习补贴。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组织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每月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按每人每月不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用人单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第十四条 吸纳就业补贴包括吸纳退役军人补贴、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和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一)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招用退役一年内军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贴。

  (二)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招用本省及协作地区脱贫人口,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六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5000元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贴。

  (三)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家政服务企业招用家政服务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上一自然年度家政服务人员月平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达到30人以上,按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人数,每人1000元(不足一人部分不计算)给予用人单位补贴。补贴期限为每年一次。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第十五条 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相关人员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并在计划实施期间,按计划安排在本市就业的符合条件人员,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

  第十六条 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家政服务企业招用家政服务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由家政服务企业出资为其家政服务人员购买家政服务商业保险,按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的50%给予符合条件的单位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0元。补贴期限为每年一次,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七条 就业服务补助包括职业介绍补贴、就业失业监测补贴、驻外劳务工作站补贴。

  (一)职业介绍补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劳动者到本市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就业,相关人员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六个月以上,可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400元/人。

  (二)就业失业监测补贴。监测点承担并按要求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就业失业监测任务的,给予监测点负责就业失业监测任务的工作人员每月200元的补贴;每增加一项监测任务再提高50元。

  (三)驻外劳务工作站补贴。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订《劳务合作协议》并建立劳务工作站的外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机构和学校等,在签订《劳务合作协议》后,按年度为中山市企业输送不少于50名劳动力并就业满两个月以上的,给予每个劳务工作站每年1万元补贴。

  第十八条 购买就业服务补助。本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向符合条件的服务承接主体购买基本就业服务成果并给予补助,国家、省市已有补助标准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未制定标准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或项目预算。

  本市购买就业服务包括就业专员服务、公益招聘服务、有组织劳务输出服务、返乡返岗交通服务、就业失业监测服务、校内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调查和发布服务、赴外省市开展就业服务等。

  (一)就业专员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为重点用工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提供的就业专员服务。

  (二)公益招聘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益一类除外)、学校就业指导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线上线下公益性招聘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提供免费对接服务。

  (三)有组织劳务输出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下开展跨区域劳务输出服务。

  (四)返乡返岗交通服务。对交通运输企业为务工人员提供的返乡返岗专车、专列、专机等服务。

  (五)就业失业监测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提供的专项就业失业监测服务。

  (六)校内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由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设立的就业创业服务站,为学生提供的职业指导、技能培训、政策指引、活动组织等服务。

  (七)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调查和发布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提供的企业薪酬调查、人工成本监测、最低工资标准评估、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调查等服务。

  (八)赴外省市开展就业服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用人单位赴外省市开展人力资源合作洽谈、现场招聘会、劳务对接和校企合作等服务。

  (九)其他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益一类除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提供的其他基本就业创业服务。


第四章 创业扶持资金


  第十九条 创业扶持补贴包括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创业项目资助、特色创业实训项目开发服务补助、就业创业平台补助和创业服务补贴等。

  第二十条 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或特色创业实训承办机构)为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含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生)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并且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实训)合格证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培训机构补贴:

  (一)创办企业培训每人最高可补贴1500元;

  (二)网络创业培训每人最高可补贴2000元;

  (三)特色创业实训每人最高可补贴2800元。

  符合条件的人员每种类型只能申请一次创业培训补贴,每年最多申请一种类型。创业培训机构应于证书核发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向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一次性创业资助。初创企业在本市登记注册满六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三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给予创业者一次性1万元创业资助:

  (一)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五年内)和毕业五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二)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三)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四)返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户籍地为中山市,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学(指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求学,下同)、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所辖乡镇创业的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准);

  (五)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第二十二条 创业租金补贴。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申请补贴前连续三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给予创业者每年最高6000元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三年:

  (一)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五年内)和毕业五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二)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三)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四)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前连续六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的,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单位除外)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

  (二)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十二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初创企业的,只有一家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第二十四条 创业孵化补贴。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五年内)、毕业五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青年、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退役军人等六类创业者提供一年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入孵团队在孵化期内登记注册,六类创业者为法定代表人),且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围内,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给予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按每年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从登记注册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两年。同一个法人有多家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只有一家企业符合补贴条件。

  第二十五条 创业项目资助包括创业项目资助、“粤菜师傅”创业店资助和留学人员创业项目资助等。

  (一)创业项目资助。对获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国家有关部门和广东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主办的创业大赛前三名(或相当奖级),在本市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于获奖之日起两年内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正常经营满六个月,给予10万元资助(相同参赛项目或多人参加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项目资助)。

  (二)“粤菜师傅”创业店资助。扶持“粤菜师傅”自主创业,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遴选通过的,给予每家创业店15万元的自主创业补助。

  (三)留学人员创业项目资助。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经批准入驻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后,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申请最高200万元的启动经费扶持。

  第二十六条 特色创业实训项目开发服务补助。企业、行业协会、社团组织、培训机构等开发的与创业行业、项目相结合的创业培训实训课程体系(包括培训内容、过程管理、师资管理、考核评价等一整套的技术标准),可按每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补助,同一项目只能补助一次,每年开发项目数不超过4个。

  第二十七条 就业创业平台补助包括示范性奖补和创业孵化平台补助等。

  (一)示范性奖补。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中山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补;认定为中山市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补;认定为返乡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补。同一主体先后被认定为本款基地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区)级可叠加、同一级别仅就高的原则奖补。

  (二)创业孵化平台补助。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广东中山高校毕业生农业创业孵化基地、中山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中山市易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就业创业平台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经费给予补助。

  第二十八条 创业服务补贴包括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补助、帮扶创业补贴、创业大讲堂补贴和创业集市补助。

  (一)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补助。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所在地登记注册五年内的有发展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每人按1万元标准给予资助。

  (二)帮扶创业补贴。创业导师与创业者签订帮扶创业协议并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为创业者提供一年以上期限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市场分析、项目策划、企业经营管理等服务,按实际帮扶成功户数,每户给予创业导师3000元补贴。每位符合条件的创业导师帮扶同一名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帮扶创业补贴。

  (三)创业大讲堂补贴。创业导师到市内高校、技工院校、中职学校、村(社区)开展创业大讲堂授课,听课学员达30人以上,参照市直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创业导师授课补贴。

  (四)创业集市补助。各镇街为有创业愿望的在校学生、社会青年、市民免费提供线上线下创业集市摊位和基本设施、创业项目推介、创业指导和政策咨询等服务的,给予每个摊位1500元,总额不超过10万元补助。


第五章 职业培训资金


  第二十九条 职业培训补贴包括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补助、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补贴、技能评价标准体系开发补贴、培训课程标准开发补贴、考评员督导员考证补贴、职业技能大赛补助、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补助和大师工作室补助等。同一项目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不可重复享受。

  (一)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包含技能提升补贴(含项目制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等。具体按《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43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本市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为本校在校学生提供免费职业技能评价服务,且学生参加评价后取得中级工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符合条件的单位补贴。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可享受一次。

  (三)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在本市就业的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毕业两年内“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本省颁发相关证书的,给予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次500元一次性补贴。此项补贴与技能提升补贴一并申请。

  (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补助。对符合本市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给予学费或培训补助,补助标准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补贴。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取得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资格的企业,累计评出高级工20人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3万元补贴。

  (六)技能评价标准体系开发补贴。对急需紧缺、尚无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由行业协会、企业、职业(技工)院校等单位自主开发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按程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通过纳入国家职业标准的,给予每个职业(工种)每个等级1.5万元补贴。开发新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通过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验收的,给予每个专项2万元补贴。

  (七)培训课程标准开发补贴。鼓励开发中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三项工程等所需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对纳入省级目录的,给予开发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中山市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开发实施细则(试行)》(中人社发〔2020〕131号)执行。

  (八)考评员督导员考证补贴。对在我市工作满一年的(以参保为准),在广东省内新考取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质量督导员证书的个人,按工种给予每人一次性补贴500元,高级考评员按工种给予每人一次性补贴1000元。

  (九)职业技能大赛补助。对职业技能大赛选手选拔、集训、参赛、交流,赛事教练、专家聘请,大赛组织实施及获奖奖补、大赛集训基地建设等技能竞赛工作予以资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补助。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职业(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及大中型企业技能培训中心,建设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对评审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贴。

  (十一)大师工作室补助。支持企业、行业协会、院校等申报大师工作室;对成功申报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经费补助;对成功申报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且投入建设经费不少于30万元的承办单位,分两年给予总额40万元的经费资助;民营企业设立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享受按现资助额度上浮10%的资助标准。被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大师工作室的,在中央或省财政资助基础上给予1∶1比例的配套资助。


第六章 其他经费


  第三十条 三项工程经费主要用于落实省市关于三项工程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措施。

  (一)“粤菜师傅”工程。重点用于资助“粤菜师傅”特色发展项目、标准体系开发、培训基地建设、“粤菜师傅”奖补以及“粤菜师傅”东西部协作等。

  (二)“广东技工”工程。重点用于扶持技工院校发展、培育民办培训服务机构、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建设和技能人才高质量发展联盟建设等。

  (三)“南粤家政”工程。重点用于资助“南粤家政”工程平台载体建设、“南粤家政”奖补以及“南粤家政”东西部协作等。


第七章 预算编制与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项目库管理,原则上提前一年组织项目论证研究和入库储备,项目入库全流程文件应同步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加强与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积极申报省级专项资金,按照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入库储备有关规定,提前研究谋划、评审论证,最大范围申报上级资金。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部门将已入库的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在存续期内滚动安排,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含上级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编制“一年一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年初预算编制环节准确选择经济分类科目,细化具体分配方案,按照“三重一大”有关要求予以审议,并报分管市领导专题研究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提前细化分配的专项资金中,属对镇街专项转移支付的,应分镇街、分项目编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做好专项转移支付提前下达工作,在编列预算后及时下达镇街,提高预算的年初到位率。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与其前一年度执行数之比原则上不低于70%。其中: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与其前一年执行数之比应当不低于90%;按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已明确下年度拟实施的项目应同步提前下达,暂时无法明确具体项目的,提前下达镇街资金切块数。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各“政策任务”应按规定申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合理可达到,由事业发展直接相关,可量化评估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绩效指标构成。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增加额度;年中经批准出台新增政策的,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加强专项资金使用分配方面的财务管理:

  (一)不得用于公用经费、人员工资福利、部门常规工作涉及的其他经常性经费支出以及基建工程项目,上级有关文件另有规定除外。

  (二)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支出标准或有关规定开支,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开支,原始凭证所反映的支出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且与专项资金规定用途一致。

  (三)项目承担单位要健全报账手续,严格报账程序,规范财务审批,严禁“白条”入账和大额现金结算,杜绝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除国家有明确文件规定可设立财政专户的,应严格执行财政专户有关规定外,其他应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按规定开支,不得与其他经费混淆使用。

  第三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跟踪监控。对执行进度慢、绩效目标偏离的,及时敦促项目承担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市财政局定期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与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通报。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逐级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对不涉及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变化的,由相应批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需要收回部分或全部财政资金的,由相应批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收回手续。


第八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采取“部门自评+财政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绩效管理体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组织市、镇街和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绩效目标,并开展绩效自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家或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部门结合绩效自评情况和当年工作重点,对专项资金进行自评核查或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退出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本部门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资金分配下达、项目实施、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实现、信息公开等进行全面核查;制定每年度专项资金核查计划,对下属单位、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监督抽查。可通过自查、抽查形式开展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专家参与监督检查或聘请第三方开展内部审计。

  第四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全流程的监管。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专项资金管理信用体系,对申请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规定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五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第四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四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专项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需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开。具体包括:

  (一)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审批程序等。

  (二)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指南、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咨询电话等。

  (三)专项资金分配情况。包括资金分配审批的内容和时间要求、分配办法、分配子项目、审批方式、资金分配明细及金额、分配对象等。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随同部门预算公开情况予以公开;要将预算绩效情况作为预算执行结果的组成部分,随同部门决算公开情况予以公开;对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的预算支出,尤其是一些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的民生项目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将绩效评价结果及相应的绩效评价报告等绩效信息,予以公开。

  (五)市财政部门要将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同级人大参阅、同步向社会主动公开。

  (六)专项资金发放执行部门要通过媒体、互联网、手机移动端、粘贴布告等便于受益对象知悉的方式,在资金符合补贴范围的对象中及时对补贴情况进行事前公示、事后公开。事前公示不得少于七天,事项公开要尽可能保障知悉范围,长期可查。

  (七)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如公开接受、处理投诉、监督检查情况等。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相关信息审批生效后二十日内社会进行公开,公开时应注意保障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信息互通,对收到上级有关专项资金下达、使用、管理有关文件的,应及时以适当方式通知同级相关部门。

  第四十七条 以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政策时,各项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年,首次享受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以及国家和省其他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以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政策时,各项补贴社保,岗位补贴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年。以创业者身份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的,在所创办单位注销前,不得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除外)。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参照企业享受有关就业补贴政策,劳动者到上述单位就业的,视同到企业就业。

  分公司不得申请各项就业补贴,获得总公司书面授权的除外。分公司不得申请各项创业补贴。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不低于”“不高于”“不足”等,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退出实施的项目,原则上自政策退出之日起不再受理新的补贴申请(已受理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审核拨付),以往文件有专门规定的、或具有一定享受周期且已首次受理的项目除外。涉及补贴标准、对象、条件等内容调整的项目,原则上自政策实施之日起执行调整后的规定,原具有一定享受周期且已首次受理的项目,可继续按原规定享受。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印发中山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人社发〔2018〕3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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