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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金域世嘉花园3幢14卡商铺“10·2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2-08 分享:

  2020年11月12日16时30分,沙溪镇应急管理局接报,位于中山市沙溪镇金域世嘉花园3幢14卡商铺在2020年10月24日发生一起1人受伤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接报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组织镇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工会、纪检办、人社分局等部门于2020年11月13日成立了中山市沙溪镇金域世嘉花园3幢14卡商铺“10·2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中山市沙溪镇金域世嘉花园3幢14卡商铺基本情况

  中山市沙溪镇金域世嘉花园3幢14卡商铺,建筑面积163.06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158.39平方米,共两层,房产用途为商业,事故发生时该商铺为闲置状态。商铺业主庄某珠,女,汉族,1970年12月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119********44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区********。

  (二)伤者基本情况

  罗某容,女,1958年12月出生,身份证号:43042519********24,户籍地址:湖南省常宁市荫田镇********。伤者已于2020年12月9日出院,中山市中医院诊断为: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左侧额颞顶枕硬膜下血肿、双额脑挫伤并脑内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骨骨折)、多发腔隙性梗塞、肺挫伤、坠积性肺炎、多发肋骨骨折、L1-4腰椎横突骨折、耻骨骨折等伤。

  (三)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吴某英,女,1958年9月出生,身份证号:43042519********2X,户籍地址:湖南省常宁市荫田镇********。

  二、事故经过

  2020年10月24日上午,庄某珠到其名下物业中山市沙溪镇金域世嘉花园3幢14卡的商铺查看,发现商铺需要清洁卫生。是日10时许,庄某珠在商铺门口看见一不认识的小区保洁员吴某英在中山市沙溪镇金域世嘉花园小区进行保洁工作,于是与吴某英商量清洁中山市沙溪镇奥园金域世嘉花园3幢14卡商铺事宜。双方一起看过商铺现场后,同意清洁费用为150元,清洁工具由吴某英自带。庄某珠将150元现金交给吴某英后便离开了该小区。随后,吴某英联系同为金域世嘉花园小区的保洁员罗某容(伤者),告知罗某容以150元的清洁费接到了中山市沙溪镇金域世嘉花园3幢14卡商铺清洁卫生工作,并邀请罗某容共同去做清洁卫生工作,150元清洁费平均分配,即每人75元。罗某容同意后,两人约好当日上午11时小区保洁工作下班后到中山市沙溪镇金域世嘉花园3幢14卡商铺进行清洁卫生,在进行清洁卫生工作前,吴某英将100元交给罗某容,并说明是每人75元清洁费,因当时两人都没有零钱,说好事后再找零钱。在清洁卫生过程中,罗某容不慎从商铺二楼楼梯与一楼天花板交接处坠落至一楼地面,导致其头部受伤。现场有目击者见罗某容受伤后拨打了120,救护车来到后将伤者送西区医院救治,后转送中医院住院治疗,于2020年12月 9日出院。罗某容被中山市中医院诊断为: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左侧额颞顶枕硬膜下血肿、双额脑挫伤并脑内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骨骨折)、多发腔隙性梗塞、肺挫伤、坠积性肺炎、多发肋骨骨折、L1-4腰椎横突骨折、耻骨骨折等伤。(病情详见中山市中医院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目前可认定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8万元。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罗某容安全意识淡薄,在清洁工作过程中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致使其在商铺二楼楼梯与天花板交接处坠落至一楼地面,导致头部受重伤。

  (二)间接原因

  中山市沙溪镇金域世嘉花园3幢14卡商铺内的二楼楼梯未安装护栏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存在安全隐患,且商铺业主庄某珠与吴某英达成清洁协议时,未告知事实存在的安全隐患及相关注意事项。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中山市沙溪镇金域世嘉花园3幢14卡的商铺“10.2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的责任认定

  经调查认定,中山市沙溪镇金域世嘉花园3幢14卡商铺“10·2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受重伤,罗某容、吴某英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伤者罗某容,安全意识淡薄,在清洁工作过程中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致使其本人受重伤。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庄某珠和吴某英一起看过清洁目标后,达成协议支付了清洁费后庄某珠即离开现场,并无规定工作时间和提供清洁工具,也不对清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所以在这起事故中,商铺业主庄某珠和清洁人员吴某英和罗某容应属承揽关系,发生该起事故的清洁工作中,清洁人员吴某英和罗某容同为该项清洁工作的承揽者,应对该项清洁工作的安全生产负有责任,对该项清洁工作的各种风险进行评估和采取相应的措施。在承揽的该项清洁工作中,吴某英作为罗某容的合伙人,也应和罗某容一起共同承担责任。所以,事故调查组认定罗某容、吴某英对中山市沙溪镇金域世嘉花园3幢14卡商铺“10·2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庄某珠在该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庄某珠作为中山市沙溪镇金域世嘉花园3幢14卡商铺业主,商铺二楼楼梯未安装护栏且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存在安全隐患;庄某珠在与吴某英达成口头清洁协议时,未告知事实存在的安全隐患及相关注意事项。事故调查组认定庄某珠在该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六、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对中山市沙溪镇金域世嘉花园3幢14卡商铺“10·2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作如下处理:

  (一)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4〕136号)“造成1至2人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的,一般不对事故发生单位给予罚款处罚。”因此,建议不对中山市沙溪镇金域世嘉花园3幢14卡商铺“10·2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罗某容、吴某英进行处罚。

  (二)在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组发现,庄某珠在将中山市沙溪镇金域世嘉花园3幢14卡商铺的清洁卫生工作发包给吴某英时,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庄某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中山市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七、事故调查情况

  (一)事故报告情况

  该事故的发生时间是2020年10月24日,直至2020年11月12日,我镇应急管理局才接到伤者家属报案,对于是否存在瞒报、迟报行为,事故调查组进行了调查。调查认为:一是因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伤者罗某容受伤昏迷住院,未能及时报案,事故另一主要责任人吴某英于事故发生时已向中山市沙溪镇金域世嘉花园的保洁公司广东瑞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保洁主管报告,广东瑞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无事故报告义务而未向有关部门报告;二是事故的次要责任人庄某珠曾于2020年10月26日致电110讲述了事故情况,不存在主观故意瞒报事故的情况,又因庄某珠不是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不追究庄某珠瞒报、迟报责任。因此,事故调查组认为,不追究该起事故的瞒报、迟报责任。

  (二)口供不一致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庄某珠和吴某英的口供不一致。吴某英的口供说:想叫多一人来一起搞卫生,经得了庄某珠同意。但庄某珠的口供却说:只是请了吴某英一个人搞清洁,其他的不知道。虽然罗某容的口供也说去沙溪镇金域世嘉花园3幢14卡商铺搞清洁经得了庄某珠同意,但她也只是从吴某英处得知,而并未与庄某珠接触过。因以上只是庄某珠和吴某英两者之间的对话,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责令罗某容、吴某英进行生产安全知识学习,学习《清洁工岗位操作规程》等相关业务知识,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消除安全隐患,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责令庄某珠对中山市沙溪镇金域世嘉花园3幢14卡商铺进行整改,加装楼梯护栏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中山市沙溪镇金域世嘉花园3幢14卡商铺“10·2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