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粤中沙溪执催字〔2026〕180号
名称:中山市吉奔服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718590234
法定代表人:张昌利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康乐路125号4楼
因当事人生产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服装,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于2026年6月11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6〕180号),已于2026年6月18日送达当事人,要求当事人于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15792元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而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当事人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何汉辉(执法证号:19121397550)、孙一清(执法证号:19121397348)
联系电话:0760-86238819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宝珠中路1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