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粤中沙溪执催字〔2026〕167号
姓名:张振宁
居民身份证:441282198********2
住址: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榃滨镇********号
因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于2026年7月23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6〕167号),已于2026年8月28日送达当事人,要求当事人于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5000元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管理一体化平台(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而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当事人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毅(执法证号:19121397345)、李祝辉(执法证号:19121397912)
联系电话:0760-87798855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宝珠中路1号沙溪镇人民政府210室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