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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6〕301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罚字〔2026〕301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9-08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6〕301号


  名称:中山市绍琛优品惠生鲜食品超市(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KDCL884E

  经营者姓名:黄春梅

  居民身份证:450481199********X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龙阳路23号康桥翠苑26幢2期7卡、8卡、9卡

  本机关于2026年7月8日依法对当事人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7月7日,在中山市沙溪镇龙阳路23号康桥翠苑26幢2期7卡、8卡、9卡超出门窗和外墙摆放蔬菜、货架等物品用作经营,经现场勘验,超出摆放点位共有5处,第一处:长2.4米,宽1米,面积2.4平方米;第二处:长2.2米,宽1.8米,面积3.96平方米;第三处:长1.8米,宽1.8米,面积3.24平方米;第四处:长3.3米,宽1.8米,面积5.94平方米;第五处:长2米,宽2.2米,面积4.4平方米,以上合计超出面积19.94平方米。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6年7月16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对此,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于2026年7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本机关认为2026年6月17日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已由当事人员工何健峰签收,且当事人询问笔录也反映2026年6月17日因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行为被本机关责令改正,故不存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形。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城市管理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类第十六条第三项“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的,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经责令整改后仍拒不改正的,按超出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面积不足1平方米的,按500元计,但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6月17日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7月7日当事人经责令整改后仍拒不改正,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面积为19.94平方米,确定违法行为适用上述处罚裁量标准。

  根据《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城市管理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类第十六条第三项的标准,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当事人去向不明,本机关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将本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再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邮件因“电话停机,无人签收”,文书被退回,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