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6〕1-02号
姓名:胡伟超
居民身份证:4420001979*******2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号
本机关于2026年3月30日依法对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24日通过与陈国燊买卖获得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涌边村婆石旧街第五巷10号之二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上述地址用地面积78.04平方米,建筑面积49.95平方米。另查,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26年1月至今,在中山市沙溪镇涌边村婆石旧街第五巷10号之二其土地范围[不动产权证:粤(2025)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365098号]进行施工建设。上述地址原建有一幢一层建筑物,并领取房产证,领证建筑面积49.95平方米,现测量为一幢二层混合结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130.20平方米(第一层建筑面积62.56平方米、第二层建筑面积67.64平方米),存在加建情形,加建位置在该建筑物的第一层东面和第二层,总加建建筑面积合计80.25平方米。
另查,原有房屋竣工时间久远,为砖木结构,且加建设部分未按现行《中山市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23版)》退让,且属于擅自在建筑物楼顶进行建设,故按照《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责令改正通知书、不动产权证书(粤(2025)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365098号)、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涌边村出具的证明、陈国燊出具的情况说明、沙溪镇涌边村民委员会证明、房产平面图(编号:F24XZD20260022)、宗地图、《中山市建设项目监督审查意见书》(业务编号:074022026030002)、《复函》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6年8月13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对此,告知期限届满,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拆除违法加建部分建筑物。(加建位置在该建筑物的第一层东面和第二层,总加建建筑面积80.25平方米)。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因当事人去向不明,本机关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将本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再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因邮件显示“快件已代收【家人】”,无法确认送达成功,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