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8日18时26分,在中山市沙溪镇南外环路隆都家私城对开路段发生一起造成1人受伤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粤安监〔2017〕155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府办〔2018〕2号)的规定,沙溪镇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组成中山市沙溪镇“2024·12·18”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深度调查。
经调查,沙溪镇“2024·12·18”交通事故属于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相关调查情况如下:
一、交通事故经过
2024年12月18日18时26分许,驾驶人谭**驾驶粤T17***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中山市沙溪镇南外环路由沙溪镇往南区方向行驶,行驶至隆都家私城对开路段时,车辆与同向右侧行驶由驾驶人苏**驾驶的中山D78***号电动自行车发生刮碰,致使中山D78***号电动自行车连人带车失控倒地过程中,粤T17***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右后轮碾压苏**脚部,事故造成苏**受伤。
二、交通事故原因
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谭**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证据证明苏**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苏**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三、涉事单位调查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涉事车辆所属企业中山市远*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违法行为;远*公司主要负责人刘*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项的违法行为。
四、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中山市沙溪镇“2024·12·18”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造成1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对中山市沙溪镇“2024·12·18”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道路运输经营单位远*公司在该事故中,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违法行为;远*公司主要负责人刘*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项的违法行为。经查,道路运输经营单位远*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刘*的上述违法行为与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宜对远*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刘*进行事故处罚,建议由远*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小榄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远*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刘*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二)中山市远*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建议小榄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督促企业整改,加强车辆技术管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中山市远*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加强营运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意识,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二)属地交通运输管理、公安交警等部门应继续加强对从事道路运输的货运车辆、从事货物运输单位及货运源头单位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运输安全违法行为,规范路面行车秩序,防范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发生,创造安全和谐的交通运输环境。
(三)属地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要重视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驾驶人及群众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警示超速驾驶、疲劳驾驶、超员超载等违法行为的危害;要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继续用好高风险企业约谈、问题通报等有效方法,及时将事故风险隐患通报给运输企业,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中山市沙溪镇“2024·12·18”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