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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2024·1·11”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7-24 分享:


  2024年1月11日13时40分许,在中山市沙溪镇博爱一路B009号灯柱对开路口发生一起造成1人重伤的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粤安监〔2017〕155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府办〔2018〕2号)的规定,沙溪镇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组成中山市沙溪镇“2024·1·11”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深度调查。

  经调查,沙溪镇“2024·1·11”交通事故属于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相关调查情况如下:

  一、交通事故经过

  2024年1月11日13时40分许,驾驶人李**驾驶粤T8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105国道由南区往西区方向行驶至中山市沙溪镇博爱一路匝道B009号灯柱对开路口,于未确保安全超越前车过程中,车辆与右前方同向行驶由驾驶人钟**驾驶的粤T6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冯**)发生刮碰,致使粤T6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失控导致乘客冯**跌落路面,粤T8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右后轮碾压冯**。事后李**驾车离开现场,后经通知返回现场。事故造成冯**受伤及车辆损坏。 

  二、交通事故原因

  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无证据证明钟**、冯**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钟**、冯**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三、涉事单位调查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涉事车辆所属企业中山市万*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存在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万*公司主要负责人莫**未取得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四、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中山市沙溪镇“2024·1·11”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造成1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对中山市沙溪镇“2024·1·11”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中山市万*混凝土有限公司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万*公司主要负责人莫**未取得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由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万*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二)建议中山市南区街道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加强对中山市万*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监管,督促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开展重大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及安全生产治本攻坚行动,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点加强营运车辆及驾驶员培训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中山市万*混凝土有限公司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加强营运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意识,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二)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应继续加强对从事道路运输的货运车辆、从事货物运输单位及货运源头单位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运输安全违法行为,规范路面行车秩序,防范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发生,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交通运输环境。

  (三)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要重视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驾驶人及群众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警示超员超载等违法行为的危害;要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继续用好高风险企业约谈、问题通报等有效方法,及时将事故风险隐患通报给运输企业,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中山市沙溪镇“2024·1·11”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