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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2024·9·19”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7-24 分享:


  2024年9月19日6时35分许,在中山市沙溪镇奕豪路与豪园路交汇十字路口处发生一起造成1人死亡的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粤安监〔2017〕155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府办〔2018〕2号)的规定,沙溪镇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组成中山市沙溪镇“2024·9·19”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深度调查。

  经调查,沙溪镇“2024·9·19”交通事故属于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相关调查情况如下:

  一、交通事故经过

  2024年09月19日06时35分许,驾驶人张**驾驶粤T35***号大型专用校车(载2名老师及17名学生)由隆兴南路往隆都南路方向行驶,途经中山市沙溪镇奕豪路与豪园路交汇十字路口时,遇驾驶人王**驾驶粤T4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乘客杨**)由兴工路往豪兴路方向驶至,因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王**死亡、杨**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

  二、交通事故原因

  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未确保安全情况下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王**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让行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无证据证明杨**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杨**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三、涉事单位调查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涉事车辆所属企业中山市龙*学校(以下简称龙*学校)(法定代表人:李**)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龙*学校校长曹*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四、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中山市沙溪镇“2024·9·19”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对中山市沙溪镇“2024·9·19”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道路运输经营单位龙*学校在中山市沙溪镇“9·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龙*学校校长曹*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建议由五桂山街道办事处对以上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涉事校车驾驶员张**存在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建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张**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由五桂山街道教育行政部门对龙*学校给予通报批评。

  (三)建议五桂山教育管理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对中山市龙*学校校车的监管,督促该学校落实校车管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校车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龙*学校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加强营运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意识,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二)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应继续加强对客运车辆及驾驶人、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运输安全违法行为,规范路面行车秩序,防范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发生,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交通运输环境。

  (三)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要重视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驾驶人及群众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警示超员超载等违法行为的危害;要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继续用好高风险企业约谈、问题通报等有效方法,及时将事故风险隐患通报给运输企业,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中山市沙溪镇“2024·9·19”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