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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2023·12·30”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7-24 分享:


  2023年12月30日11时32分许,在中山市沙溪镇半岛路与隆兴北路交叉路口处发生一起造成1人死亡的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粤安监〔2017〕155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府办〔2018〕2号)的规定,沙溪镇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组成中山市沙溪镇“2023·12·30”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深度调查。

  经调查,沙溪镇“2023·12·30”交通事故属于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相关调查情况如下:

  一、交通事故经过

  2023年12月30日11时32分许,驾驶人杨**驾驶粤BK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S***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中山市沙溪镇半岛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半岛路与隆兴北路交叉路口时,于右转弯往沙古公路行驶过程中,车辆与同向右前方行驶由驾驶人张*驾驶的中山988***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后致使粤BS***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右后轮碾压张*和中山988***号电动自行车而肇事,事故造成张*当场死亡、电动自行车损坏。

  二、交通事故原因

  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杨**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证据证明张*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张*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三、涉事单位调查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涉事车辆所属企业深圳市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违法行为;亚*公司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张*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四、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中山市沙溪镇“2023·12·30”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对中山市沙溪镇“2023·12·30”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建议将道路运输经营单位亚*公司在沙溪镇“2023·12·30”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违法行为,以及亚*公司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移交亚*公司的注册登记所在地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

  (二)亚*公司专职安全员张文在事故发生前未取得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核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合格证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议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依法查处。

  (三)涉事车辆粤 BKF***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是涉事司机杨**购买,登记在深圳市亚*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自行开展营运活动,深圳市亚*物流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张*对粤 BKF***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杨**没有开展日常安全培训,没有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建议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依法查处。

  (四)建议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对深圳市亚*物流有限公司的监管,督促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开展重大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及安全生产治本攻坚行动,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点加强营运车辆及驾驶员培训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深圳市亚*物流有限公司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加强营运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意识,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二)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应继续加强对从事道路运输的货运车辆、从事货物运输单位及货运源头单位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运输安全违法行为,规范路面行车秩序,防范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发生,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交通运输环境。

  (三)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要重视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驾驶人及群众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警示超员超载等违法行为的危害;要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继续用好高风险企业约谈、问题通报等有效方法,及时将事故风险隐患通报给运输企业,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中山市沙溪镇“2023·12·30”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