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8日11时37分许,在中山市沙溪镇105国道2650KM+350M(博爱立交桥顶)处发生一起造成一人死亡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粤安监〔2017〕155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府办〔2018〕2号)的规定,沙溪镇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组成中山市沙溪镇“2022·2·28”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深度调查。
经调查,沙溪镇“2022·2·28”交通事故属于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相关调查情况如下:
一、交通事故经过
2022年2月28日11时37分许,驾驶人胡**驾驶鲁H9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HL***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由西区往南区方向行驶,途经中山市沙溪镇105国道2650KM+350M(博爱立交桥顶)处时,于变更车道过程中,碰撞同向在右侧行驶由驾驶人梁**驾驶粤TE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致鲁H9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鲁HL***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右轮碾压梁**而肇事。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梁**当场死亡。
二、交通事故原因
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胡**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证据证明梁**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原因,梁**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三、涉事单位调查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涉事车辆所属企业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晨*运输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候**)无违法行为。
四、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沙溪镇“2022·2·28”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定,建议对中山市沙溪镇“2022·2·28”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一)2022年4月11日公安交警部门以涉嫌交通肇事对犯罪嫌疑人胡**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胡**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且已赔偿完毕,取得谅解。2022年12月15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2071刑初324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胡**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公安交警部门正在依法办理吊销胡**机动车驾驶证。
(二)建议济宁市鱼台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督促鱼台县晨*运输有限公司依法清理挂靠车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建议济宁市鱼台县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加强对辖区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管,督促辖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点加强营运车辆及驾驶员培训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沙溪镇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和教育,防范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中山市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交通运输环境。
中山市沙溪镇“2022·2·28”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