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粤隆纸制品厂(经营者:陈德勇):
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沙溪执不罚告〔2026〕158 号),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附件:《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沙溪执不罚告〔2026〕158 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