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催字〔2025〕781号
名称:中山市精悦服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488JY4D
法定代表人:黄当财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乐群村景隆街十三巷15号五楼之一
因2025年9月22日,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通过淘宝网店“海将军旗舰店”销售的“女装外套”的合格证上仅标注有产品名称和执行标准“GB/T22849-2014”,“女装外套”使用了“冲锋衣”作为广告宣传用语,但实际服装执行标准不属于“冲锋衣”的执行标准,也无法提供“女装外套”的产品检测检验报告,且合格证上未标注有厂名厂址,该款服装共销售2件,涉案金额758元,现场负责人肖建林陪同检查,并当场采取整改措施,对被举报服装进行下架处理,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于2025年12月23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5〕781号),已于2026年3月5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8000元,而你单位至今未通过广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交,已逾期。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本机关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将本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再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未投递成功,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陈智莹(执法证号:19121397616)、黄素娥(执法证号:19121397744)
联系电话:0760-86238819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宝珠中路1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