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 >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罚字〔2026〕95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罚字〔2026〕95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6-05 分享:

  姓名:郭嘉俊

  居民身份证:44071119*********3

  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新第里*********

  经查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在中山市沙溪镇玖号青年公寓303房通过微信向他人销售雪茄烟,涉案雪茄烟的违法经营额为21138.75元。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送达地址确认书、身份证复印件、中山一区检刑行意【2026】32号检察意见书、中山一区检刑不诉【2026】18号不起诉决定书、鉴定聘请书、关于2024年4月25日走私案烟草专卖品价值情况等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6年5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本机关认定当事人为“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罚款幅度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从轻处罚:[Y+(X-Y)×30%]以下至法定最低罚款金额;X为法定最高处罚金额,Y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没有最低处罚金额时,Y值为零。”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4227.7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本机关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将本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再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因当事人拒收,无法确认送达成功,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