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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催字〔2025〕805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催字〔2025〕805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6-02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催字〔2025〕805号


  姓名:苏勇强

  居民身份证:4509231994********

  住址:广西博白县双凤镇*******号

  因你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本机关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和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 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于2026年2月9日对你作出粤中沙溪执罚字〔2025〕8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26年4月1日送达给你,要求你于收到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2000元和违法所得19元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你去向不明,本机关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将本文书送达给你;再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因你拒收未投递成功,文书被退回,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张毅(执法证号:19121397345)、张超(执法证号:19121397325)

  联系电话:0760-86238819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宝珠中路1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