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6〕57号
名称:中山市沙溪镇卢真凉茶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CTF96Q2B
经营者姓名:蔡宛彤
居民身份证:44082219*********7
经营场所:中山市沙溪镇甘树墩大街九巷1号1卡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8月19日生产经营的感冒茶(自制)和减肥茶(自制)经抽样检验,均含有麻黄碱、伪麻黄碱和甲基麻黄碱。感冒茶(自制)中的麻黄碱(计量单位:μg/L)实测值为4.42×104、伪麻黄碱(计量单位:μg/L)实测值为3.35×104、甲基麻黄碱(计量单位:μg/L)实测值为5.40×103;减肥茶(自制)中的麻黄碱(计量单位:μg/L)实测值为526、伪麻黄碱(计量单位:μg/L)实测值为398、甲基麻黄碱(计量单位:μg/L)实测值为62.0,标准指标要求不得检出。以上两款涉案凉茶的麻黄碱、伪麻黄碱和甲基麻黄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要求。而且,当事人采购涉案感冒茶(自制)和减肥茶(自制)的原料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设施/财物清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营业执照及身份证、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微信付款记录、供货方营业执照、涉案凉茶成分表、整改报告、疾病诊断证明书、关于“两法衔接”案件线索办理情况的函及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线索办理情况简表(2025年12月)、不予立案通知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感冒茶(自制)和减肥茶(自制)被检测出含有麻黄碱、伪麻黄碱和甲基麻黄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6年4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在接受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而且涉案的凉茶数量少,货值金额低,按照过罚相当原则,本机关认定本案适用减轻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六)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减轻行政处罚:
1.罚款10000元;
2.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因以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方式送达本文书均无法成功,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本文书,经过3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