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5〕859号
名称:中山市斌富服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7KBJH403
法定代表人:罗庆斌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岐江公路乐群路段36号之三首层第四卡
经查明,2025年7月18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女装时尚T恤”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女装时尚T恤”的纤维成分含量项目不符合 GB/T29862-2013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产品。该批次“女装时尚T恤”货值金额5980元,当事人销售获违法所得1102.6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送达回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标称生产者或者销售商家通知及异议处理情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中山市斌富服饰有限公司)生产表、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产品质量安全诊治建议书、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6年2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
当事人为首次违法,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违法情节危害后果轻微,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7项“从轻”的适用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首次违法 ,且危害后果轻微的;”,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7项“从轻”违法情节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0.5 倍以上 1.25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598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102.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本机关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将本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再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因签收人员身份不明,无法确认送达成功,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