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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沙溪执催字〔2025〕610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催字〔2025〕610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4-03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粤中沙溪执催字〔2025〕610号


  名称:中山市康樾诊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D2N49N4X

  法定代表人:董樾飞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新濠路1号金逸豪廷3幢1013A号

  因当事人使用过期药品和过期医疗器械,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于2025年8月27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5〕610号),已于2025年9月1日送达当事人,要求当事人于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人民币20000元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而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当事人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本机关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将本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再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未送达成功,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张毅(执法证号:19121397345)、张超(执法证号:19121397325)

  联系电话:0760-87798855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宝珠中路1号沙溪镇人民政府210室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