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强:
本机关作出并送达的粤中沙溪执缴决字〔2025〕1号《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费用追缴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尚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限你(单位)于2026年3月9日前自行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