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5〕948号
名称:中山市沙溪镇奇特制衣厂
注册号:442000600829098
经营者姓名:吴君齐
居民身份证:342622197********X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格坑新村8街4号4楼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加工生产商标侵权的服装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未经第882177号“Calvin Klein”、第141102号“LACOSTE”和第1076982号“Boss”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加工与第882177号“Calvin Klein”、第141102号“LACOSTE”和第1076982号“Boss”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服装,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1日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Calvin Klein”标识服装成品752件、“LACOSTE”标识服装半成品400件和服装裁片286片及“Boss”标识裁片1488片。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送达地址确认书、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协助调查通知书、鉴定书、投诉请求书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
当事人已停止侵权行为,改正了违法行为,且在接受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建议本案适用从轻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本机关于2026年1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对此,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以及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条“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罚款幅度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从轻处罚:[Y+(X-Y)×30%]以下至法定最低罚款金额;X为法定最高处罚金额,Y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没有最低处罚金额时,Y值为零。”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56210元;
2、没收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Calvin Klein”标识服装成品752件、“LACOSTE”标识服装半成品400件和服装裁片286片及“Boss”标识裁片1488片。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管理一体化平台(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