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5〕781号
名称:中山市精悦服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488JY4D
法定代表人:黄当财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乐群村景隆街十三巷15号五楼之一
2025年9月22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通过淘宝网店“海将军旗舰店”销售的“女装外套”的合格证上仅标注有产品名称和执行标准“GB/T22849-2014”,“女装外套”使用了“冲锋衣”作为广告宣传用语,但实际服装执行标准不属于“冲锋衣”的执行标准,也无法提供“女装外套”的产品检测检验报告,且合格证上未标注有厂名厂址,该款服装共销售2件,涉案金额758元,现场负责人肖建林陪同检查,并当场采取整改措施,对被举报服装进行下架处理。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送达地址确认书、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检测报告、销售截图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销售三无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规定。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初次违法,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了违法事实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经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本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情节适用减轻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当事人销售三无产品的行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以及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对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罚款8000元。
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执行: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发布虚假广告和销售三无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罚款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本机关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将本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再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因“同事,细作楼电梯”代收,未投递成功,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