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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沙溪执罚告〔2025〕859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罚告〔2025〕859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1-06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

粤中沙溪执罚告〔2025〕859号


  名称:中山市斌富服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7KBJH403

  法定代表人:罗庆斌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岐江公路乐群路段36号之三首层第四卡

  经查明,2025年7月18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依法对你单位生产销售的“女装时尚T恤”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女装时尚T恤”的纤维成分含量项目不符合 GB/T29862-2013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产品。该批次“女装时尚T恤”货值金额5980元,你单位销售获违法所得1102.6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送达回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标称生产者或者销售商家通知及异议处理情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中山市斌富服饰有限公司)生产表、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产品质量安全诊治建议书、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为首次违法,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违法情节危害后果轻微,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7项“从轻”的适用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首次违法 ,且危害后果轻微的;”,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7项“从轻”违法情节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0.5 倍以上 1.25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本机关拟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598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102.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陈智莹(执法证号:19121397616)、孙一清(执法证号:19121397348)

  联系电话:0760-86238819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宝珠中路1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