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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沙溪执催字〔2025〕392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12-18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粤中沙溪执催字〔2025〕392号


  名称:中山市恒跃服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E7FGBT1P

  法定代表人:刘小艳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岐江公路乐群路段94号A座三楼之一

  因你单位未经第G572492A号“图片1.png”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图片2.png”标识加工短袖服装,且在服装上标注“MADE IN PORTUGAL”,伪造产地为葡萄牙,于2025年6月10日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伪造产品产地的“图片3.png”标识儿童t恤衫半成品2070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于2025年8月25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5〕392号),已于2025年8月27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交罚款22500元。经你单位申请,本机关同意你单位分三期缴交罚款,第一期于2025年9月30日缴交5000元;第二期于2025年10月30日缴交7000元;第三期于2025年11月30日缴交11550元。你单位已按时缴交第一期罚款5000元,剩余的2期共18550元罚款至今未通过广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交,已逾期。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何汉辉(执法证号:19121397550)、高灿荣(执法证号:19121397714)

  联系电话:0760-86238819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宝珠中路1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