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5〕313号
姓名:张浩
居民身份证:510322199********9
住址: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狮市*******号
本机关对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立案调查。经调查,2025年4月30日,执法人员到中山市沙溪镇涌头村开展日常检查。在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涌头村中大街南中巷26号之一处,张浩在出租屋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且无《营业执照》、《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也无法出示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现场卫生环境差,存在安全隐患,于2025年4月30日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 身份证、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5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对此,当事人于2025年5月21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及时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此外,当事人出具了情况说明书,表明生活却有困难。
根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生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外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超过一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