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粤中沙溪执催字〔2025〕389号
姓名:李洪
居民身份证:4304822001*******9
住址: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烟洲村*******号
因你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于2025年5月26日,在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涌头村马桥城际百货对面行车道上利用一辆电动三轮车从事无照流动经营熟食,本机关(单位)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于2025年7月21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5〕389号),已于2025年8月28日送达你,要求你于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1000元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管理一体化平台(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本机关(单位)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将本文书送达于你;再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按你提供的地址确认书寄出后因不是本人签收。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单位)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
联系人:黄岸禧(执法证号:19121397329)、霍培勇(执法证号:19121397672)
联系电话:0760-87338212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