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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5〕160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7-02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5〕160号


  姓名:伍月球

  居民身份证:4408821985*******7

  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调风镇*******房

  本机关于2025年3月25日依法对当事人从事无照流动经营熟食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于2025年3月20日,在中山市沙溪镇星宝路汉基花园侧人行道上利用一辆电动三轮车从事无照流动经营熟食。

  以上事实有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身份证复印件、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6月13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沙溪执罚告〔2025〕160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期限已到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等权利。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城市管理类)》工商行政管理类第一条第(三)项第3点“使用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如电动三轮车、三轮摩托车、改装的电动三轮车、改装的三轮摩托车)等从事无照流动经营的,初次违法,责令停止经营,并处1000元罚款;第二次违法,处2000元罚款;第三次违法,处3000元罚款;第四次及以后每次违法,均处5000元罚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是第一次违法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适用上述处罚裁量标准。

  对于当事人从事无照流动经营的行为,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城市管理类)》工商行政管理类第一条第(三)项第3点的标准,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本机关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将本文书送达当事人;再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按当事人提供的地址确认书寄出后因查无此人且电话无法接通。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