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听告〔2024〕531号
名称:中山市博韬体育用品商贸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C1FJY34L
经营者姓名:杨伟
居民身份证:4210031978*******6
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万江万福路*******房
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单位)销售侵犯第18624852号注册商标和第18624840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于2024年6月2日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与上述注册商标近似的“
”“
”标识服装成品420件。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协助调查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营业执照和身份证、鉴定证明、经销授权书、授权方营业执照、第46929434号和第46843005号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商标使用授权书、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请求书、传票、行政上诉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二审行政案件诉讼须知、判决结果告知书、关于第46929434号“HQM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4)京73行初862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京行终8324号行政判决书、2024年12月06日第1914期商标公告第46929434号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46843005号“heoapke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4)京73行初863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京行终8323号行政判决书、2025年01月27日第1921期商标公告第46843005号商标宣告无效公告、粤中沙溪执罚字(2024)6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
你(单位)的商标侵权行为具有重犯的性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但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和按照过罚相当原则,本机关认定为减轻行政处罚裁量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和停止侵权行为,并拟作出减轻行政处罚:
1.罚款76000元;
2.没收侵权的“”“
”标识服装成品420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本机关于2025年6月19日到你单位登记的经营场所送达本文书,因发现你单位已关门没有经营,且人员去向不明,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将本文书送达给你单位;再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均无法确认送达成功,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本文书,经过3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孙一清(执法证号:19121397348)、何汉辉(执法证号:19121397550)
联系电话:0760-86238819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宝珠中路1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