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
粤中沙溪执罚告〔2025〕428号
姓名:任汝能
居民身份证:4521221998*******5
住址:广西横县莲塘镇张村*******号
本机关于2025年6月10日依法对你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你于2025年6月3日晚,在中山市沙溪镇高佬饭店停车场擅自从下水道掏取厨余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并利用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粤TZN776)收运,另查明,你从事擅自收运厨余垃圾2个多月,共收运厨余垃圾质量为1吨,再以2元/斤的价格售卖给别人,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违法收入金额4000元。以上事实有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合计罚没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你去向不明,本机关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将本文书送达给你;再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因邮件显示“您的快件已代收【邻居,黄*彩】”,未能送达成功,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黄岸禧(执法证号:19121397329)、霍培勇(执法证号:19121397672)
联系电话:0760-87338212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