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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罚字〔2025〕171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罚字〔2025〕171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6-04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5〕171号


  名称:中山市筠皓服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P1J87N

  法定代表人:唐金火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岐江公路乐群路段13号之一第1幢5楼之二

  本机关依法对中山市筠皓服饰有限公司在禁燃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立案调查。经调查,位于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岐江公路乐群路段13号之一第1幢5楼之二的中山市筠皓服饰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在禁燃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4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当事人于2025年5月7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2次以下;排放口所在区域: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罚款: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档次。本机关决定对中山市筠皓服饰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本机关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将本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现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5〕171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执法证号码:19121397955)、姬亮(执法证号码:19121397845)

  联系电话:0760-8623166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