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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沙溪执催字〔2024〕662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催字〔2024〕662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6-04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粤中沙溪执催字〔2024〕662号


  名称:中山市沙溪镇缘丰服装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46X7A9Y

  经营者姓名:李冰兰

  居民身份证:4508811989********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隆都路81号四楼

  因你(单位)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及伪造产地,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于2025年1月6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4〕662号),已于2025年1月10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21000元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管理一体化平台(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无法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将本文书送达当事人,再以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本文书,因非当事人本人签收未能送达成功,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梁锦荣(执法证号:19121397805)、李祝辉(执法证号:19121397912)

  联系电话:0760-87338212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