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催字〔2022〕1096号
名称:中山市沙溪镇耿中制衣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315462D
经营者姓名:李建兵
居民身份证:430481198********1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南京*******组
因你(单位)涉嫌生产加工侵犯冠军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于2024年11月25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2〕1096号),已于2025年1月6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收到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14000元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同时将侵权的“”商标运动长裤成品1033条和半成品26条上缴给本机关,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本机关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将本催告书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沙溪执催字〔2022〕1096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李祝辉(执法证号:19121397912)、霍培勇(执法证号:19121397672)
联系电话:0760-87338212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