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粤中沙溪执催字〔2024〕1-003号
姓名:萧丽红
港澳居民来内地通行证:M058******2
住址:
因你位于中山市沙溪镇虎逊村秀山小组侧西南地块土地证号为[国(2003)240118]地块上的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于2024年9月12日对你作出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4〕1-003号),已于2024年10月13日送达你,要求你于10日内拆除违法建筑物,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如你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行政强制执行。
联系人:中山市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电话:0760-87338213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因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将本文书送达给当事人,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1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