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听告〔2024〕567号
姓名:徐海东
居民身份证:4127221990*******X
住址: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经济开发区*******号
本机关依法对徐海东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中山市创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日在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兴工路3号首层6卡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中山市创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海东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
以上事实有《中山市创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3·1”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询问笔录、中山市创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档案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根据你的笔录反映,你收入不固定,无法提供收入证明,因此无法核定你2023年度收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根据查询所得,截至2024年9月2日,2023年广东省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相关数据,采用2022年广东省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数据作为处罚数据,2022年广东省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05684元。
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未对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5倍以上10倍以下的取值作出详细说明,参照《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2年版)》序号5:“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因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难以确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的,按照广东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至10倍计算,具体为:1.发生一般事故的,按照5倍计算”。按照5倍计算,计算结果为528420元。再结合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计算结果为211368元。本机关拟对徐海东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壹仟叁佰陆拾捌圆整(¥21136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因本机关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将本告知书送达给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沙溪执听告〔2024〕567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执法证号:19121397955)、姬亮(执法证号:19121397845)联系电话:0760-87188780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