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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听告〔2024〕566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听告〔2024〕566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10-28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听告〔2024〕566号


  名称:中山市创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CNU42G8G法定代表人:徐海东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兴工路3号首层6卡

  本机关依法对中山市创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位于中山市沙溪镇兴工路3号首层6卡的中山市创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日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中山市创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焦阳阳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在涉事气泡膜收卷机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机器运转时禁止人员进入);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焦阳阳在未停机的状态下将手伸进气泡膜收卷机内对机器卡纸部位进行故障排除作业、气泡膜收卷机未安装安全防护装置)。中山市创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

  以上事实有《中山市创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3·1”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询问笔录、中山市创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档案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第一款、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山市创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焦阳阳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中山市创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在涉事气泡膜收卷机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中山市创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裁量档次。本机关拟对中山市创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圆整(¥6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因本机关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将本告知书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沙溪执听告〔2024〕566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执法证号:19121397955)、姬亮(执法证号:19121397845)联系电话:0760-87188780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