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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溪镇关于开展无证校外培训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4-24 分享: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双减”政策,维护校外培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提升人民群众教育满意度,决定在沙溪镇范围内集中开展无证校外培训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整治时间:

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5月21日为集中整治期。集中整治期结束后,进入校外培训常态化治理阶段。

整治依据:

整治工作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等。

整治范围:

自然人、法人未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擅自举办面向中小学生和3-6岁幼儿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指开展文化艺术、科技、体育类培训)机构,以及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

擅自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分无证无照和无证有照两种情形。其中,无证有照校外培训机构指仅持有文化传播、教育咨询、教育科技、托管、托育、家政服务、体育文化等各类公司营业执照,实际面向中小学生和3-6岁幼儿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

处理措施:

(一)广东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整改过渡期已于2023年11月30日结束。已提交审批材料,但未完成审批许可程序并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擅自招生,实施办学行为。如有擅自招生办学者,镇街教育行政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并叫停办学行为。

(二)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办学行为,撤除门店办学标识及校外培训广告,全额退还学员剩余课时学费。拒不停止办学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举办者在实施无证培训行为的同时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移送有关职能部门严肃查处。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情形,但不符合“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将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举办者在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行为的同时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移送有关职能部门严肃查处。

请广大家长自觉抵制无证校外培训,谨慎选择资质合规的校外培训机构报读培训,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安全和退费纠纷,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也敬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监督电话:0760-87798470


沙溪镇“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办公室(沙溪镇教体文旅局)

2024年4月23日                            

截至发稿日

沙溪镇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机构名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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