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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4〕27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罚字〔2024〕27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4-24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4〕27号


  名称:中山市中晟土石方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6DM6J6W

  法定代表人:吴军雄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水溪前塘大街19号之一首层1卡

  本机关(单位)依法对中山市中晟土石方有限公司2023年度未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立案调查。经调查,位于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水溪前塘大街19号之一首层1卡的中山市中晟土石方有限公司于2024年01月10日检查发现2023年度未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2024年04月0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的规定,按照《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2年版)》,你单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不属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且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75万元以下的罚款档次。本机关(单位)决定对中山市中晟土石方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单位已邮寄送达方式邮寄至《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指定的签收地址,但因签收人非当事人签收,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单位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执法证号:19121397955)、姬亮(执法证号:19121397845)

  联系电话:0760-8623166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