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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沙溪执催字〔2023〕743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催字〔2023〕743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4-24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粤中沙溪执催字〔2023〕743号


  姓名:周创

  居民身份证:5102311982*******7

  住址:四川省泸县云龙镇*******号

  因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本机关(单位)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的规定,于2024年01月17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3〕743号),已于2024年03月20日送达你,要求你于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30000元,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单位已邮寄送达方式邮寄至《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指定的签收地址,但因签收人非当事人签收,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单位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执法证号:19121397955)、姬亮(执法证号:19121397845)

  联系电话:0760-8623166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