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您当前的位置: > >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催字〔2023〕509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催字〔2023〕509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4-09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催字〔2023〕509号


  名称:中山市沙溪镇聪乐秋欢酒业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7NJQP8X9

  经营者姓名:林荣聪

  居民身份证:4408811998*******2

  地址:广东省廉江市石*******号

  因经营无标签的食品,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于2023年10月16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3〕509号),已于2023年10月16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管理一体化平台,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你单位没有从事经营,且人员去向不明,本机关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将本文书送达给你单位;再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因“家人代收”无法确认当事人是否签收,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李祝辉(执法证号:19121397912)梁锦荣(执法证号:19121397805)

  联系电话:0760-87338212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