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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罚字〔2023〕960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罚字〔2023〕960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3-07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3〕960号


  名称:广东金君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WT0XM1E

  法定代表人:金晓红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2690(集中办公区)

  本机关依法对广东金君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立案调查。经查明,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粤中沙溪执(2023)82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日核清并足额支付中山天麓花园项目二三期精装修工程项目所拖欠的阮开培等人应得工资。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该行政处理决定。

  以上事实有粤中沙溪执(2023)82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及相关送达资料、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说明函暨请给予协调处理深圳市龙光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大量拖欠我司工程款的函、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接受劳动保障监察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中山沙溪天麓花园二三期项目工人工资发放计划/确认表、中山天麓花园项目二三期精装修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1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以及按照《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规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第三目“3.一年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3次以上,或涉及被侵害劳动者人数在100人以上,处以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8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于2024年2月7日到案发场所送达本文书,因未发现你单位在场,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将本文书送达给你单位;再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均无法确认送达成功,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本文书,经过3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梁锦荣(执法证号:19121397805)李祝辉(执法证号:19121397912)

  联系电话:076087338212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