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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3〕743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2-20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3〕743号


  姓名:周创

  居民身份证:5102311982*******7

  住址:四川省泸县云龙镇*******号

  本机关(单位)依法对周创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立案调查。经调查,周创于2023年08月08日,在中山市沙溪镇行政服务中心门口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物品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6.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6.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2023年11月1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的规定,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你属于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档次。本机关(单位)决定对周创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30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单位已邮寄送达方式邮寄至《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指定的签收地址,但因签收人非当事人签收,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单位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执法证号:19121397955)、姬亮(执法证号:19121397845)

  联系电话:0760-8623166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4 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