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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沙溪执罚告〔2023〕952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罚告〔2023〕952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1-17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

粤中沙溪执罚告〔2023〕952号


  名称:中山市喜气洋洋家具配件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4DF431Y

  经营者姓名:刘孝樟

  居民身份证:3623221974*******6

  地址:中山市沙溪镇新濠南路*******(住所申报)

  本机关(单位)依法对中山市喜气洋洋家具配件店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立案调查。经调查,位于中山市沙溪镇新濠南路208号2楼之五(住所申报)的中山市喜气洋洋家具配件店于2023年09月12日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按照《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2年版)》,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未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涉及重大事故隐患1条以上3条以下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裁量档次。本机关(单位)拟对中山市喜气洋洋家具配件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圆整(¥25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单位已邮寄送达方式邮寄至《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指定的签收地址,但因签收人非当事人签收,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单位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执法证号:19121397955)、姬亮(执法证号:19121397845)

  联系电话:0760-8779360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