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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公告(蔡贤米)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1-16 分享: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当事人申请,本机关决定公开举行听证,现公告如下:

  当事人:蔡贤米

  案由: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时间:2024年1月24日15时00分

  地点: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三楼会议室

  如有旁听需要,请携带好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请携带原件用于核对),并遵守听证纪律。

  特此公告。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