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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罚字〔2023〕355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11-29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3〕355号


  名称:中山市诚乐琦制衣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G

  经营者姓名:刘圣华 

  居民身份证:43122319860******3

  地址:湖南省辰溪县后塘瑶族*******组

  本机关依法对中山市诚乐琦制衣厂生产加工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案调查。经查明,第7752571号JORDAN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是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国际分类属第25类,核定使用商品为茄克(服装)、运动服、带帽兜的风雪大衣、上衣等商品,该注册商标续展后的专用期限自2023年11月07日至2033年11月06日止。你(单位)未经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JORDAN”商标加工服装,于2023年4月14日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短袖成品410件和半成品70件。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协助调查通知书、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商标详细内容、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8号,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1月7日对你(单位)作出粤中沙溪执罚字〔2023〕3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

  2.没收非法财物,侵犯“JORDAN”商标的成品服装410件,半成品服装70件。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你(单位)去向不明,本机关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将本文书送达给你(单位);再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其中一份邮件因“收件人未在收件地址且电话无法接通”未投递成功,文书被退回;另外两份邮件因为“村邮站签收”,无法确认你(单位)是否已收到文书,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李祝辉(执法证号:19121397912)梁锦荣(执法证号:19121397805)

  联系电话:0760-87338212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