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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沙溪执听告〔2023〕743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听告〔2023〕743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10-11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粤中沙溪执听告〔2023〕743号


  姓名:周创

  居民身份证:5102311982*******7

  住址:四川省泸县云龙镇*******号

  本机关(单位)依法对周创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立案调查。经调查,周创于2023年08月08日,在中山市沙溪镇行政服务中心门口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物品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2.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的规定,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的规定,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 2021 年版)》,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 万元的罚款处罚裁量档次。本机关(单位)拟对周创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30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本单位已邮寄送达方式邮寄至《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指定的签收地址,但因签收人非当事人签收,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单位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执法证号:19121397955)、姬亮(执法证号:19121397845)

  联系电话:0760-8623166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3 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