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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罚字〔2023〕406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罚字〔2023〕406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9-11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3〕406号


  姓名:王文仁

  居民身份证:5225281980*******X

  住址: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号

  本机关(单位)依法对王文仁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调查。经调查,位于中山市沙溪镇宝珠东路96号后面岐亨工业区一楼的王文仁印花厂于2023年05月10日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2023年07月0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3年07月06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单位于2023年08月04日组织听证。经过听证后认为你(单位)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第八条,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1、裁量起点:裁量权重10%;2、行为表现形式:偷排,裁量权重20%;3、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权重0%;4、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5、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裁量权重0%;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5天以上,裁量权重15%;7、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1次,裁量权重0%;综上所述,总裁量权重为45%。根据裁量的计算方法: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本机关(单位)决定对王文仁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圆整(¥450,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本机关(单位)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将本决定书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3〕406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单位)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执法证号码:19121397955)、姬亮(执法证号码:19121397845)

  联系电话:0760-8623166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1日